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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三大“潜规则”太霸道
添加时间:04-22-2011 来源: 点击次数:
验货,一旦消费者发现邮寄物品有损毁,就面临举证难、索赔难等诸多维权难题。
快递业“潜规则”之二:快递遗失物品,消费者难追究其责任。在某媒体供职的小李曾遇到网上购买的物品被快递公司弄丢的烦心事。她说,自己曾在网上买了一个玩具熊,准备送给小侄女做生日礼物,提前两周就下了订单,“按照天数收到货是完全来得及的。但是,快递公司把玩具熊给搞丢了,小侄女的生日都过了20天还没收到。”小李郁闷地说。后来,她不得不向店主申请了退款。
一些快递公司由于业务量大,遗失物品的现象虽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常常会吃“哑巴亏”,只能求助于网上购物的商店,请求赔偿损失。
快递业“潜规则”之三:快递公司自行限定索赔期限。一些快递公司规定,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还有的规定,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对此,消协解释,没有什么规定说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