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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公路装卸货物将受罚
添加时间:08-23-2011 来源: 点击次数:
上下乘客危险性较大,不利于交通安全的保证,但此类现象仍时有发生。二审修改稿对此类违法行为明确禁止,在第四十条增加一款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并设置了法律责任,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二审修改稿中还规定,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