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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货运-《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八月一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07-07-2011 来源: 点击次数: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